车船税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2/02/29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1月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具体的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有关内容,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二、车船税是一个新税种吗?
车船税不是一个新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这次对车船税立法,是对原有的车船税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其税收法律级次,将原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完善后上升为一部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针对当前车船保有量快速增长,对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造成较大压力的新情况,车船税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了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三、车船税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车。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此后,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车船税制度得到不断改进:70年代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四、为什么要对车船税改革立法?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对车船税进行立法,改革优化税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完善现行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但是由于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经济社会的发展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对车船税改革立法,完善现行政策和征管规定,制定按排气量征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等新规定,充分发挥税收制度促进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二是提升税收法律级次,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通过车船税的立法,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也对相关部门配合及纳税人遵从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车辆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个档次征收。
3、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4、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5、强化征管协作。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而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协助机制有利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六、谁应该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缴纳车船税。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七、谁是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或者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八、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九、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税额幅度为:
(一)乘用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60元至5400元。并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
1、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二)商用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三)挂车
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车辆
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五)摩托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至180元。
特别说明的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十、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十一、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一)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十二、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十三、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十四、车船税应该在什么地方缴纳?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为了方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减少纳税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税收征纳效率。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十五、车船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车船税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开始缴纳,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十六、车船税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十七、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八、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十九、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二十、车船税的计税标准是什么?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十一、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另外,保险机构还要在开具的保险发票上注明代收的车船税情况,该发票同时作为纳税人车船税报销凭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二十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此外,纳税人还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为什么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自车船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车船税征收一直采用税务机关自征和保险机构法定代征相结合的方式。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发现征管中还存在一些缺漏,如对于不办理交强险的纳税人,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容易造成税款流失等。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税源管理,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部门间的配合,建立护税制度,从而在制度上堵塞征管漏洞,健全车船税的征管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十四、浙江省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车船税税额标准
|
||||
税目
|
计税单位
|
《车船税法》规定
|
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
|
年基准税额(元)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180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36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66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15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3000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4500
|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540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480
|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60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30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60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60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60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每吨
|
3元至6元
|
3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每吨
|
4
|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每吨
|
5
|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每吨
|
6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
每米
|
600元至2000元
|
600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
每米
|
900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每米
|
1300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每米
|
2000
|
||
辅助动力帆艇
|
每米
|
600
|
二十五、浙江省对公共交通车船及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二十六、浙江省对申报纳税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二十七、浙江省对部门协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相关部门应提供工作便利。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杭州财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