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商成功调解汽车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7/04
6月26日,萧山工商成功调解一起因汽车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被诉方某汽车4S店同意退还申诉人叶先生定金2万元。
叶先生反映,日前其在某4S店看中一辆宝马X6,车价是86万元,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叶先生当场支付定金2万元。但到提车时,叶先生被告知其所看中的车子因4S店停放位置不当,被正在作喷漆处理的其他车辆沾上了油漆,车身已有多处油漆斑点。4S店答应给叶先生更换一辆同款新车,叶先生表示不愿购买其它车辆,并当场要求4S店退还定金2万元。但4S店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针对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叶先生遂拨打12315申诉电话,要求帮助解决。
工商干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过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发现双方在合同中特意注明了所购买车辆的车架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有关规定,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既然已注明车辆的车架号,那么叶先生所购买的车辆便属于特定物,是不可替代之物,在4S店无法履行特定之债的情况下,叶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经过工商干的对合同条款的耐心解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4S店同意退还2万元定金,消费者叶先生对该所工商干部耐心细致的服务态度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