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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6/15

萧政办发〔2009125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萧山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萧自主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创业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称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
  (一)本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 的毕业生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毕业后五年内的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毕业的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公司制企业的。
  (二)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是指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重点资助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及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企业。

  二、构建创业服务平台
  在杭州市留学人员萧山区创业园增挂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萧山)”牌子,对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资金扶持和房租补贴,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把大学生创业园打造成孵化知识型产业和新经济业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
  建立杭州市萧山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并在萧山国际创业中心(二期)开设大学生(留学生)创业服务窗口,负责做好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提供产业引导、融资、信息交流、场地管理等服务。
  三、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区政府办事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可优先办理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
  (二)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持人事部门证明,免除其工商注册、有关会计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四)放宽大学生在萧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时,只需提交高校同意作为经营场地使用的证明,免提交房产证。经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住宅商用”,注册电子商务、创意设计、软件开发、中介服务等污染微小的企业。
  四、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从2009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完善杭州市萧山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萧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同时,简化创业资助资金拨付流程,首期拨付70 %,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二)实行房租补贴。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可申请入驻萧山国际创业中心、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经批准入驻的大学生创办企业,两年内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实际经营场地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费用按萧山国际创业中心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萧山国际创业中心、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外租赁房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及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创业的,两年内由财政给予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0.8/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6/平方米/天。
  (三)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区人事局、财政局认可后,由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四)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经市人事、财政、科技部门联合认定的创业园,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经区人事、财政、科技部门联合认定的各类创业园,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园资助;大学生创业园内企业,可参照我区有关科技孵化器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五)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在萧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根据我区《关于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细则(试行)》(萧委办〔200739号)的规定,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二)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支持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服务业企业。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萧山区就业援助证》并明确可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农业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所得,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个人提供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六、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一)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大学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萧山人事编制网、萧山人才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加强对全区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区人事部门组织的在区内的各类人才招聘会、免费在萧山人才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等。
  (二)实施大学生见习训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精神,认真执行《杭州市萧山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切实做好萧山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工作,落实见习训练政策,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三)落实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实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由萧山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聘请相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教师及成功企业家、政府有关部门专家担任创业培训老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育未来企业家。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杭州市萧山区大学生创业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创业园发展规划、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的研究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其职责是:制定创业园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制定和落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负责园区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项目鉴定、项目申报及资助资金的申报、发放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园企业实行备案;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条龙服务。
  七、附则
  (一)本意见有关会展补贴、房租补贴、免费人事服务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区内其它优惠政策,大学生创业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的,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区人事、财税、工商、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所涉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